鄭某系某小區業主,在該小區地下車庫購有一個固定産權車位。2023年11月,鄭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電動汽車,按照相關職能部門安裝充電樁流程要求,持“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請求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加蓋公章,卻被該物業公司以現有車庫停車位不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要求,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存在極大風險爲由拒絕。鄭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協助辦理充電樁安裝相關手續。
小區物業公司辯稱,第一,該小區地下車庫沒有按新能源車輛標准設計,不符合新能源車輛防火分區面積要求,安裝充電樁風險過大。第二,物業公司與原告只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是否能安裝充電樁,需要政府部門牽頭並出台相關明確文件,或者由業主代表大會表決後,由業委會授權物業公司安裝。
法院審理
1
對物業公司來說
其未提供證據證實鄭某加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産生影響,且相關問題應由電力等相關部門勘驗評估而最終作出決定,不屬于物業公司的主觀評估範疇。
2
對鄭某來說
作爲小區業主,依法取得案涉車位的不動産權證,具有專有部分使用的權利,加裝充電樁符合停車位正常使用性能,屬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爲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而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且未影響小區其他業主利益,無需征得小區業主或業委會同意。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因此,充電樁的安裝所涉及的用電條件、消防安全等問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現場勘驗情況進行後續判斷,物業公司履行協助義務僅是安裝充電樁的必要步驟,物業公司不得以充電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或其他事由爲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業主安裝充電樁的正當要求,而應依法依規積極配合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協助原告鄭某辦理地下車位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手續(含出具證明等)。現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中,鄭某作爲小區業主,依法取得了所在小區車位的使用權,具有專有部分使用的權利,有權根據生産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對停車位進行使用。因此,該小區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鄭某辦理安裝充電樁相關手續。在獲得相關職能部門許可並安裝好充電樁後,業主鄭某作爲實際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充電樁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使用安全。同時,鄭某所在小區物業公司也應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在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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